证监会公布【第173号令】《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0-12-03 点击:


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73号),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本次修改内容如下: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3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

本决定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本次修订立法说明

为解决现行财务报表有效期规定带来的审核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过期,影响审核工作推进,企业又集中补充更新材料,影响发行审核平稳有序推进及新股发行常态化的问题,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按照现行《首发办法》规定,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按照这一规定,每年 2 月 1 日起、8 月 1 日起都会出现审核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过期现象,导致发行审核进度受到影响,而每年 3 月份、9 月份新的财务报表编制后,又会出现企业集中提交补充材料恢复审核的情况,对发行审核平稳有序推进及新股发行常态化带来了一定影响,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完善相关规则,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发行审核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新股发行常态化,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本次拟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条款进行修改,将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至多1个月修改为至多3个月。 具体条文修改如下:将第四十四条由“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3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社会各界均表示支持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改革,认为此项改革有利于新股发行常态化以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意见提出,建议强化审计截止日后审阅信息和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要求。经研究,已采纳该意见,通过同步修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述要求。

特此说明。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历次修订情况:

●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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